广饶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配合执行管理规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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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原创 发布时间: 2017年08月04日 | ||
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警察配合执法行为,有效控制以暴力或者危险方式威胁、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任务,保护执行法官人身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司法权威,提高执行效率,制定本规范。 第二条 本规范包括司法警察配合执行的程序及方法、警力配置及职责、警用装备配备、行为规范、规范用语、基本要求、应急处置等内容。 第三条 基本程序 (一)组织领导。配合执行工作,应在法院统一领导下由法警队、立案庭、执行局及相关业务庭室共同办理,需要用警时由相关庭室将任务、情况报请分管领导批准,警队负责人组织实施,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方案,明确职责任务和人员分工。 (二)主要任务及方法 司法警察在配合执行中主要任务有送达法律文书,配合执行部门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搜查,配合执行部门对动产的查封,配合执行部门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措施;主要方法有一般执行、强制执行。 第四条 警力配置及职责 (一)警力配置 1、司法警察在送达法律文书时,至少配备2名司法警察。 2、司法警察在配合一般执行时,至少配备5名司法警察。 3、司法警察在配合强制执行时,至少配备10名司法警察,并根据执行要求,分别设立政策宣传分队(组)、隔离驱散分队(组)、警戒分队(组)、执勤分队(组)、机动分队(组),并指定正式干警负责各分队(组)工作。根据案件性质、执行方式等情况,可适当增加人员。 (二)职责 1、担负送达法律文书的主要职责 按照要求的时间、地点,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受送达人;并妥善保管卷宗、法律文书,不得毁损和丢失。 2、担负一般执行的主要职责 对生效法律文书一般执行中,按照法定程序,配合实施执行措施。 3、担负强制执行的主要职责 在对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中,依法配合实施搜查、查封、扣押、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。对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,应及时予以控制,根据需要进行询问、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,依法执行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。 4、担负强制执行各分队的主要职责 (1)政策宣传分队(组)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对无理取闹的被执行人员予以政策宣传,讲清法律规定及后果,采取摄像、录音等手段做好取证工作。 (2)隔离驱散分队(组)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担负对围攻、围堵等有暴力倾向或有意煽动闹事的行为人实施强制驱散、隔离。 (3)警戒分队(组)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对执行场所、重点区域和缠诉现场实施部位警戒,疏散无关人员,发现情况,果断处置。 (4)执勤分队(组)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驱散组隔离的同时,对暴力抗法、煽动闹事行为人实施控制。 (5)机动分队(组)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在指定区域机动带命,根据执行部门的命令随时进行支援。 第五条 警用装备配备 (一)装备配备 法院应配备执行警务车辆、车载电台等必要的设备。 (二)警械具配备 1、在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配备通信器材、录音设备。 2、执行一般任务的司法警察配备警棍、警戒带、通信器材、录音设备。 3、执行强制任务的司法警察,按照各自的分工配备配齐相应的装备。 (1)政策宣传分队(组)配备防刺背心、防暴头盔、扩音器、喊话筒、摄像录音器材; (2)隔离驱散分队(组)配备防刺背心、防暴头盔、警棍、防暴枪、手铐、通信器材; (3)警戒分队(组)配备防刺背心、防暴头盔、警棍、盾牌、手铐、警戒带、通信器材; (4)执勤分队(组)配备防刺背心、防暴头盔、网枪、警棍、手铐、警绳、通信器材; (5)机动分队(组)配备防刺背心、防暴头盔、警棍、盾牌、通信器材。 4、执行重大案件时,遇有特殊情况,由院长批准,配合执行任务的负责人可配备武器,必要时调集消防、挖掘车辆等设备。 第六条 行为规范 (一)司法警察在依法配合执行时,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要求: 1、警队负责人与相关庭室密切协商,根据任务需求布署警力,下达命令。配合执行的法警听从警队领导指令。 2、严格执法,依照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履行职责。做到服从命令、听从指挥、秉公执法、公正廉洁、办事公道、坚毅勇敢、忠于职守,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。 3、注重仪表,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。做到文明执法,举止端庄,语言规范,保持警容严整。 4、高效执法,提高工作效率。始终保持高度警惕,为维护执行秩序提供优质、高效的保障。 (二)司法警察在配合民商事执行任务中,严禁下列行为: 1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 2、随意过问案件、为当事人说情; 3、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馈赠或者贿赂行为; 4、弄虚作假,隐瞒检查情况; 5、体罚、虐待违法被执行人; 6、非法剥夺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、物品或者车辆; 7、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。 (三)配合执行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、司法警察在分管院领导及法警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前提下,配合有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、搜查取证及对动产的查封、强制迁出等。 2、司法警察在分管院领导及法警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前提下,配合有关部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拘传、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。 第七条 规范用语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公务,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,在执行公务时,应履行告知程序。司法警察履行告知程序时,应举止端庄、严肃、谨慎,根据执行公务的不同内容,首先告知:“我是XXX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。” (一)送达法律文书时 1、“XXX,现在依法向您送达法律文书,请您签收。” 2、“如果您拒绝签收,此法律文书将依法留置送达,并视为已送达。” (二)执行拘传、拘留时 1、“现在依法执行公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对你依法进行拘传(拘留),请你配合。” 2、“您如不服本决定,可依法提出申请,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。” (三)实施扣押、查封、冻结、没收等执行措施时 1、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,对本案依法采取强制执行,请您(被执行人)配合工作。” 2、“如继续使用侮辱语言或采取其他手段抗拒执行,将对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” 3、“依法受XXX人民法院的委托,现对XXX一案采取强制执行,请您(被执行人)配合工作。” 第八条 履职要求 (一)坚持文明执行,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; (二)讲究方式方法,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; (三)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,对有违法的被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,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,及时妥善处置强制措施过程中各类突发性事件。 第九条 应急情况处置 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政策,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,避免处置中的情绪化,确保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,确保执行秩序稳定。 (一)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,司法警察应向受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,不得对受送达人进行训斥,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,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的,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留置送达。 (二)如受送达人情绪激动,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,应说服教育并对其进行劝告,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的法律后果;必要时与被送达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取得联系,争取他们协助送达,对不听劝阻、妨碍公务的人员,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 (三)如遇受送达人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时,司法警察应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,并收缴其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,同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,根据指令执行。 (四)如送达人员被围困限制自由时,司法警察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对其进行劝告,指出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,经劝说无效的,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,请求派警力支援。 (五)如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,不予配合时,应配合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,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,并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,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,防止发生意外事件。 (六)如遇到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,应先保护好法院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,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,迅速控制事态,提高警惕,加强警戒,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,请求支援;对被执行人员进行控制和束缚,收缴被执行人持有的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;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,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,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。利用摄像、录音设备,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取证,做好善后工作。 (七)如围观人员哄闹,冲击执行现场时,应配合执行人员控制事态,布置警戒线,禁止无关人员进人执行现场;将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,请求支援,对围观人员提出警告、加强宣传、引导、讲明危害,劝其自动离开;对阻拦、冲击执行现场者进行强制驱散、隔离,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;利用录像、录音设备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取证,做好善后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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